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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「繼承」、「信託」或「配偶相互贈與」取得土地,應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!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
 
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,
才發現自己因繼承、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,
地價稅比去年多出4倍!
稅捐機關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一經變更,
原適用的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,這也就是產生差異的原因。

 
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,
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
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,稅率低且不累進
但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(9月22日)填具申請書,
連同設籍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,
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

 
稅捐機關特別提醒,
民眾如果因「繼承」、「信託」或「配偶相互贈與」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,
縱使用途未變更,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,仍應重新提出自用申請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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